(1)環境影響評價——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(2018修正)》規定: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,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: (一)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,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,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; (二)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,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,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; (三)對環境影響很小、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,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。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,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。
(2)環境應急預案——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》規定: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,生產、貯存、經營、使用、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,產生、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,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,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。
(3)環保設施驗收——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規定: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,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,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,編制驗收報告。